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五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五七號
- 上訴人
- 廷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崇豪
- 訴訟代理人
- 許盟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誠修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維堯律師
- 被上訴人
- 英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新三
- 訴訟代理人
- 蔡正廷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啟明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訴訟
代理人許盟志律師應提出經上訴人廷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崇豪簽名蓋
章之委任狀(許律師前提出之委任狀無當事人之簽名蓋章-本院卷㈠第六十頁),特
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