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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五七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尤豐彥陳金圍湯美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五七號

上訴人
廷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豪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誠修律師
複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被上訴人
英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新三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複代理人
謝啟明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訴訟

代理人許盟志律師應提出經上訴人廷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崇豪簽名蓋

章之委任狀(許律師前提出之委任狀無當事人之簽名蓋章-本院卷㈠第六十頁),特

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湯 美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賴 淑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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