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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七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許正順黃嘉烈魏麗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七0號

上訴人
愛得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伊永禮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被上訴人
映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佑
訴訟代理人
陳文崇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正順

                         法官 黃嘉烈

                         法官 魏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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