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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八號

返還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張宗權陳忠行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八號

上訴人
唐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慧敏
被上訴人
乙○○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

  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高慧敏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由高麗芳變更為高慧敏,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高慧敏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高麗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忠 行

法 官 蕭 艿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書記官 尤 峰 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八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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