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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國更㈠字第二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黃熙嫣鄭傑夫黃雅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國更㈠字第二號

上訴人
凱旋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龍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陳威仁

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鄭 傑 夫

                     法 官 黃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徐 淑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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