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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李瓊蔭林金吾張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八號

上訴人
佶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聯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業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林 金 吾

                      法 官 張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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