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八號
- 上訴人
- 佶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聯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業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