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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九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李瓊蔭林金吾張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九號

上訴人
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熊丁
訴訟代理人
林偉民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林 金 吾

                      法 官 張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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