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一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一八號
- 上訴人
-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啟棟
- 訴訟代理人
- 吳彥玄
- 被上訴人
- 建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臺濱
- 訴訟代理人
- 龔瑜君
- 參加人
- 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成德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審對於參加人曾因其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為公示送達,本院對於同一當事人之參加人仍應送達,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對參加人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予公示送達。
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B 書記官 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