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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一八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一八號

上訴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啟棟
訴訟代理人
吳彥玄
被上訴人
建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臺濱
訴訟代理人
龔瑜君
參加人
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德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審對於參加人曾因其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為公示送達,本院對於同一當事人之參加人仍應送達,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對參加人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予公示送達。

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B 書記官 曾瓊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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