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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九號

確認租賃關係為不定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九號

上訴人
國際牛排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豐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為不定期事件,被上訴人甲○○曾受送達後,變更其送達之

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對被上訴人甲○○應予公示送達。

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尤豐彥~B2法官 魏麗娟~B3法官 翁昭蓉

~B 書記官 吳美貞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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