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九號
- 上訴人
- 國際牛排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正豐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變更訴訟標的,核
其金額新台幣(以下同)柒佰零叁萬柒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
陸仟壹佰貳拾貳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柒仟伍佰玖拾壹元伍角外,其餘壹拾萬零捌
仟伍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拾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
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