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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九號

確認租賃關係為不定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魏麗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九號

上訴人
國際牛排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豐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變更訴訟標的,核

其金額新台幣(以下同)柒佰零叁萬柒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

陸仟壹佰貳拾貳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柒仟伍佰玖拾壹元伍角外,其餘壹拾萬零捌

仟伍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拾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

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吳美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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