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張耀彩陳金圍王仁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五號

上訴人
員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麗香
上訴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清福律師
上訴人
鴻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雍鴻
訴訟代理人
彭雲貞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王 仁 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