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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黃熙嫣黃雅惠陳介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號

上訴人
中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吉成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被上訴人
鴻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仁愛
訴訟代理人
袁明豐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黃 雅 惠

                       法 官 陳 介 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紀 昭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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