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六五號 上 訴 人 軒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季永欽 送達代收人 黃世芳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同 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之上訴理由。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吳 美 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