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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九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許正順黃嘉烈魏麗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九四號

上訴人
翔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修昭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被上訴人
龍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黃 嘉 烈

                     法 官 魏 麗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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