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㈠字第22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鄉誠梁玉芬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上更㈠字第229號

上訴人
佑瑋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郎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名流美術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瑞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志雄律師
複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瑞庭為被上訴人名流美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經查本件兩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係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23日判決,而被上訴人名流美術有限公司(下稱名流美術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87年8月18日變更為林瑞庭,有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可稽(見其第三審上訴狀附件一),應由本院裁定由林瑞庭為被上訴人名流美術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瑞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㈠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