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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一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蔡芳齡李行一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一三號

上訴人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道平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峰律師
被上訴人
驊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日省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
被上訴人
題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 芬
訴訟代理人
葉文博律師

        楊淑珍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芳 齡

                        法 官 李 行 一

                        法 官 彭 昭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丁 華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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