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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㈢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張蘭黃麟倫鄭純惠
  • 法定代理人
    戊○○、丙○○、羅澤成

  • 上訴人
    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上更㈢字第233號上 訴 人 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謝清福律師 上 訴 人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剛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陳信至律師 馮達發律師 林一德律師 參 加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律師 參 加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裁定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76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清償債務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05號清償債務事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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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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