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㈢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上更㈢字第233號上 訴 人 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謝清福律師 上 訴 人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剛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陳信至律師 馮達發律師 林一德律師 參 加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律師 參 加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裁定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76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清償債務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05號清償債務事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劉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