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 凱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再審原告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 金額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柒仟陸佰肆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柒仟肆佰陸拾陸元,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 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于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