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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國貿上字第八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蔡烱燉楊絮雲黃莉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國貿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
永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表榕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涂序光律師
被上訴人
法商TORRENTE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皮耶
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楊 絮 雲

                     法 官 黃 莉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秦 仲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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