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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國貿上字第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丁寶高鳳仙林恩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國貿上字第九號

上訴人
春合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玩
訴訟代理人
藍瀛芳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上訴人
德商勁源有限公司 (Powersource Computer Gmbh)
法定代理人
劉天啟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複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

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高 鳳 仙

                     法 官 林 恩 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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