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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熙嫣鄭傑夫陳介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三號

上訴人
城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輝池
訴訟代理人
曹依立律師
被上訴人
航鈺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貴民
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律師
被上訴人
佳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虞莉莉
訴訟代理人
羅濟廷

        陳淨谷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二年五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鄭 傑 夫

                     法 官 陳 介 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書記官 紀 昭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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