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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三四三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張耀彩陳玉完王仁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三四三號

上訴人
榮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季根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省菸酒公賣局
法定代理人
黃營杉
訴訟代理人
涂又明律師
複代理人
林玫卿律師

        林文慧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陳 玉 完

                     法 官 王 仁 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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