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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0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阮富枝林麗玲吳麗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0六號

上訴人
聚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誠
上訴人
利揚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於鄭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莊寧馨律師
上 訴 人 尚洋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丹銘賢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上 訴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大維
訴訟代理人 李汪志
訴訟代理人 楊 暉
被 上訴人 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唐高駿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利揚行股份有限公司迄未補正最新公司變更資

料,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林 麗 玲

                     法 官 吳 麗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陶 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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