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七八號 上 訴 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洪瑞悅律師 複代理人 李振華律師 上 訴 人 丁○○ 辛○○ 甲○○ 庚○○ 丙○○ 戊○○ 乙○○ 右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右七人共同 被上訴人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瑛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林之嵐律師 王照宇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黃 嘉 烈 法 官 魏 麗 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