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劉靜嫻、李錦美、吳光釗
- 上訴人甲○○、與嘉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00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右當事人與嘉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貳拾柒萬伍仟元,第三 審應徵裁判費貳拾肆萬陸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李 錦 美 法 官 吳 光 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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