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劉靜嫻李錦美吳光釗

  • 上訴人
    甲○○與被上訴人嘉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00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 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 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 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 回之。」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 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李 錦 美 法 官 吳 光 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于   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