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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0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黃熙嫣黃雅惠鄭傑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0一號

上訴人
殷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兆宏
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律師
複代理人
吳巧玲
訴訟代理人
賴建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蓮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上訴人
昶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漳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黃 雅 惠

                      法 官 鄭 傑 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劉 家 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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