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0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0五號 上 訴 人 錢櫃企業社股份有限公司 昌和視聽歌唱股份有限公司 錢京視聽股份有限公司 漢旌視聽歌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錢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五號 興鴻企業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六○號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劉 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 律師 被 上訴 人 啟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九二號 法定代理人 邱偉航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 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品紘 住台北市○○街一五六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劉 勝 吉 法 官 黃 騰 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 吳 碧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