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國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林鄉誠、劉清景、鄭威莉
- 當事人慶宜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市政府、新竹市地政事務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國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慶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夫 訴訟代理人 吳金源 被上訴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政則 訴訟代理人 彭 丈 李國清 被上訴人 新竹市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葉福浪 訴訟代理人 林煥彬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劉 清 景 法 官 鄭 威 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吳 瑞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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