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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四五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張宗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四五號

  上訴人即被 出卡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黃美惠
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美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楊榮山
訴訟代理人
孫天麒律師

右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美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就對造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   號│爭   點│上訴人(原被告│被上訴人(被原│支持本造主張之││ │ │)之主張及出處│告)之主張及出│證據方法或法律││ │ │ │處 │見解及出處 │├─────┼─────┼───────┼───────┼───────┤│ │ │ │ │ ││  1 │ │ │ │ │├─────┼─────┼───────┼───────┼───────┤│ │ │ │ │ ││ 2 │ │ │ │ │├─────┴─────┴───────┴───────┴───────┤│左、右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點附表 │└───────────────────────────────────┘◎不爭點附表(所謂不爭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   號│主張之內容及出處 │對造不爭執出處  │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 │ │ │處 │├─────┼─────────┼─────────┼─────────┤│ │ │ │ ││  1 │ │ │ │├─────┼─────────┼─────────┼─────────┤│ │ │ │ ││  2 │ │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宗 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 李 明 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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