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四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四五號
上訴人即被 出卡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惠
- 訴訟代理人
- 陳恂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美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榮山
- 訴訟代理人
- 孫天麒律師
右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美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就對造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