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林敬修、藍文祥、黃騰耀
- 法定代理人甲○○
- 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上訴人達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四九號 被 上訴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與上訴人達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一、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將下列文書提出於本院。㈠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增貸案,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所制授信審核表及其附件 相關資料。 ㈡右開資料提常董會後,常董會議決之相關記錄。 ㈢前開增貸案,被上訴人所制作之內部簽呈及其卷宗。 二、前項文書,請提出原本,並另制作影本(請毋縮小),以供核對存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藍 文 祥 法 官 黃 騰 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高 瑞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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