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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敬修劉勝吉黃騰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0號

上訴人
國興建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被上訴人
陳成貞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林孝信為上訴人國興建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上訴人國興建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由張欽然變更為林孝信,有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附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可稽(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上訴人上訴最高法院聲明上訴狀附件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劉 勝 吉

                        法 官  黃 騰 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高 瑞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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