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七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七九號
- 上訴人
- 領界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超弘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返還合解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九萬七千六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一千
二百元,除已繳一萬五千三百六十元外,其餘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七九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返還合解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九萬七千六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一千
二百元,除已繳一萬五千三百六十元外,其餘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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