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鄭雅萍吳謀焰俞慧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八號

上訴人
泉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城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複代理人
顏維助律師
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顏維助律師」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顏維助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俞 慧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 葉 國 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