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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鄭雅萍許文章游婷麟
  • 法定代理人
    高石哲夫、近藤宏

  • 上訴人
    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香港商國際影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小熊屋國際有限公司法人甲○○寶貝玩具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七號 上 訴 人 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石哲夫 上 訴 人 香港商國際影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近藤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徐嶸文律師 劉貹岩律師 被 上訴人 小熊屋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鐘仲智 被上訴人  寶貝玩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吉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許 文 章 法 官 游 婷 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 初 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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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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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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