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鄭雅萍、許文章、游婷麟
- 法定代理人高石哲夫、近藤宏
- 上訴人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香港商國際影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小熊屋國際有限公司法人、甲○○、寶貝玩具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七號 上 訴 人 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石哲夫 上 訴 人 香港商國際影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近藤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徐嶸文律師 劉貹岩律師 被 上訴人 小熊屋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鐘仲智 被上訴人 寶貝玩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吉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許 文 章 法 官 游 婷 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 初 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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