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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六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黃熙嫣鄭傑夫陳介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六九號

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巨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祖
訴訟代理人
李文輝律師
複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六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鄭 傑 夫

                     法 官 陳 介 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鎖 瑞 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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