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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七三號

撤銷贈與無償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劍男彭昭芬蔡芳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七三號

上訴人
甲○○

        乙○○○

右上訴人與德泰交通有限公司間因撤銷贈與無償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價)額一百九十三萬四千五百一十四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三萬一千九百二十二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六百五十三元外,其餘三萬一千

二百六十九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

繳,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彭 昭 芬

                    法 官 蔡 芳 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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