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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無償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張劍男彭昭芬蔡芳齡

  • 當事人
    甲○○與德泰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七三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右上訴人與德泰交通有限公司間因撤銷贈與無償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價)額一百九十三萬四千五百一十四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三萬一千九百二十二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六百五十三元外,其餘三萬一千 二百六十九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 繳,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彭 昭 芬 法 官 蔡 芳 齡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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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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