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無償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張劍男、彭昭芬、蔡芳齡
- 當事人甲○○、與德泰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七三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右上訴人與德泰交通有限公司間因撤銷贈與無償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價)額一百九十三萬四千五百一十四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三萬一千九百二十二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六百五十三元外,其餘三萬一千 二百六十九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 繳,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彭 昭 芬 法 官 蔡 芳 齡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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