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六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張耀彩黃嘉烈王仁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六九號

上訴人
典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炯和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律師
複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複代理人
傅美瑗
被上訴人
和美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沂德
被上訴人
潘寶留即興寶油漆工程行
被上訴人
偉強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強
被上訴人
潘源淼即萬安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一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黃 嘉 烈

                     法 官 王 仁 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