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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一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騰耀許文章楊絮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一一號

上訴人
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律師
被上訴人
光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榮華
訴訟代理人
薛博允律師

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七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許 文 章

                    法 官 楊 絮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鐘 秀 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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