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號
- 上訴人
- 申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樹宗
- 訴訟代理人
- 沙慧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進律師
- 被上訴人
- 里晴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源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素麗
- 被上訴人
- 吉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春樹
- 訴訟代理人
- 許進德律師
張修誠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
有顯然錯誤,其原本及正本依職權更正如左:
主 文 N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里晴工程有
限公司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
里晴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