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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魏麗娟林金吾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四號

  上訴人即  學芳企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王學堯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信安製藥廠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盧丞彥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律師
被上訴人
七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雄
訴訟代理人
羅正展律師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 麗 娟

                     法 官 林 金 吾

                     法 官 翁 昭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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