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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㈡字第108號

返還租賃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吳景源連正義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更㈡字第108號

上訴人
裕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亨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在本院前審係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00萬元,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此次審理中,上訴人擴張反訴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46萬4,037元本息,就擴張請求246萬4,037元本息部分,應補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179元,第三審應徵收裁判費3萬8,179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裁判費7萬6,35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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