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七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七五號
- 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蔡俊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貴森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王 上律師
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七五號
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