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七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劉勝吉劉清景藍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七五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俊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 上律師

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勝 吉

                     法 官 劉 清 景

                     法 官 藍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顧 倪 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七五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