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70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700號
- 上訴人
- 儀德曜國際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釗
- 被上訴人
-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大統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林春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儀德曜國際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390萬元(新臺幣,下同),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9,41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本件上訴人儀德曜國際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 8月22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分別依限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