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楊豐卿
- 當事人甲○○、與佳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七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佳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幹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前雖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後,上訴人提起抗告,再 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九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核本件上訴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肆佰伍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 未補正者,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豐 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張 淑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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