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張耀彩、陳玉完、王仁貴
- 法定代理人陳金塗
- 上訴人旭盛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八七號 上 訴 人 旭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塗 訴訟代理人 游勝韃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陳 玉 完 法 官 王 仁 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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