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八八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八八0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今成展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琇晶
- 訴訟代理人
- 游開雄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立全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新雷
- 訴訟代理人
- 蕭明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斐雯律師
- 被上訴人
- 聯通行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樓一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文翔
- 被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交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書為「全行企業有限公司」者,更正為「立全行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