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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八八0號

交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李瓊蔭張蘭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八八0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今成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琇晶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立全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雷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複代理人
張斐雯律師
被上訴人
聯通行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樓一
法定代理人
歐陽文翔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交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書為「全行企業有限公司」者,更正為「立全行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 金 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書記官 張 淑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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