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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九五二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鄉誠王聖惠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九五二號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能白
訴訟代理人
黃柏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一德律師
被上訴人
泰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溪
訴訟代理人
郭明仁律師
複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

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王 聖 惠

                       法 官 鄭 威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吳 瑞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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