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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九七九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蔡芳齡李行一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九七九號

上訴人
展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丁堂
訴訟代理人
楊清和律師
被上訴人
軒宇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博均
訴訟代理人
郭惠吉律師

        賴俊榮律師

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芳 齡

                     法 官 李 行 一

                     法 官 彭 昭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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