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九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
    黃騰耀黃莉雲楊絮雲
  • 法定代理人
    林少武

  • 上訴人
    白水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上鋒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九九六號 上 訴 人 白水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少武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鋒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零叁萬捌仟伍佰元,第三 審應徵裁判費肆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參照)。又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對於第二審 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 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 、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 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 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之委任狀,復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 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依法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黃 莉 雲 法 官  楊 絮 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王 秀 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