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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保險上字第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昆煇陳駿璧李錦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保險上字第60號

上訴人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上訴人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自95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自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另當事人欄中上訴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路○段6號5樓」,更正為「台北市○○○路○段6號19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李錦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保險上字第60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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